業主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1,召集並主持業主大會;
2.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3、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公共* * *維修基金的續交並監督其使用和管理;
4、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預算和決算;
5.聽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6.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7.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8.監督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實施;
9.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10、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落實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