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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與業委會的關系

物業公司和商委是合同關系。

業主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1,召集並主持業主大會;

2.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3、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公共* * *維修基金的續交並監督其使用和管理;

4、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預算和決算;

5.聽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6.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7.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8.監督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實施;

9.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10、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落實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