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產的權利是什麽?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社區管理辦法;
2、按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區實施管理;
3.按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
4.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5.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管理;
6.有權聘請特許經營公司(如保潔公司、保安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7、可以實行多種經營,用其收入補充區管理經費。
二、成立物業管理公司需要什麽條件?
1.物業管理公司擁有或受托管理壹定建築面積的物業;
2.有壹定數量的註冊資本;
3.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稱和章程;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設施;
5.必要的管理機構和人員;
6、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經營範圍;
7.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