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9月1日建設部《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6號)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既有建築的裝飾裝修。規定如下:
1、建築裝飾企業必須按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圖紙。
2.原房屋裝修需要拆除時,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和結構安全。
3.建築裝飾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築裝飾防水規範。裝修施工圖完成後,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施工許可證和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審批。
4、建築裝飾企業必須保證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固體廢物、噪聲和振動的汙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5.建築裝飾工程竣工後,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否則不予驗收。
6.建築裝飾工程重大事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請按照物業管理公司在每位業主入住時發給他們的《家居手冊》中的條款進行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