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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是否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

我國法律對訂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時是否應當確定期限沒有具體要求,即可以約定期限,也可以不約定期限。但並不只是說,只要約定了期限,就不應該解除物業合同,直到合同到期。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即使在約定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動終止。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物業管理。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前,建設單位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六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之前的物業服務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