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即使在約定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動終止。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物業管理。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前,建設單位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六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之前的物業服務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