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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車上設定抵押並登記後再過戶交付,效果如何?

1.在汽車上設定抵押權,登記後將汽車過戶交付,效果如何?

司法實踐觀點轉述,僅供參考。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區分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的原則,是否辦理抵押權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根據合同本身判斷。在抵押合同有效但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抵押人負有兩項義務,壹是協助債權人辦理抵押登記,二是承擔合同中的擔保義務。抵押人未向債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擔因抵押權未設立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或者在合同中要求抵押人承擔擔保義務。此時構成債權競合,債權人可以選擇行使。當抵押登記與抵押人無關時,債權人只能要求抵押人承擔合同中的擔保義務,不能主張抵押不成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行使不同的債權,會導致抵押人承擔不同的責任。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承擔因抵押權不成立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時,抵押人應當以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承擔本合同中的擔保義務時,抵押人應以抵押財產的價值為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房地產抵押合同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1.房地產抵押合同是壹份必備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成立並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附有條件或者期限的除外。2.房地產抵押的生效不同於抵押合同的生效。根據《物權法》第九條、第15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現行物權法采用基於債權的物權變動模式,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也不認為債權的約定可以直接導致物權的變動。3.因此,房地產抵押的成立需要具備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壹是雙方當事人約定,旨在設立房地產抵押的抵押合同;第二,作為壹種法律公示方式,房地產抵押登記在登記機關完成。登記不是抵押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條件,而是抵押權的生效條件。根據《物權法》第187條規定,不動產抵押權於登記時成立。只有在房地產抵押登記後,房地產抵押才會生效。

3.房地產開發商到房產局辦理房產證需要提供哪些手續?

預購商品房登記申請書原件(1);(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3)提供已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備案;(4)登記協議原件(商品房預售合同有預購人單方申請商品房預售登記的通知,預售人和預購人應當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提交相應的預售證明材料;(6)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售房屋的證明原件。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變更(1)申請書原件;(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3)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原件;(4)登記備案變更後商品房預售網上備案);(5)生效法律文書(判決、裁定)原件或繼承公證書原件或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繼承、遺贈)或離婚證原件及離婚財產權屬協議(離婚更名);(6)結婚證或已婚夫婦姓名變更)(7)改變事實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商品房預購取消(2)申請人身份證明;(3)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原件;(4)買賣雙方解除合同的協議原件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設立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明(1);(3)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四)原權利轉讓合同;(5)已購華中公房轉讓的,還應提交原告登記的協議原件(轉讓合同中有約定的除外)並繳清物業費、采暖費。提示: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的,除本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原件及其他事項申請書原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申請書原件;(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已辦理變更登記的房屋所有權證書;(4)房屋所有權轉移)證明變更的材料。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證明;(3)房屋所有權證書;(4)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原有效法律文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三、申請人身份證明:(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完成);(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時可提供戶口簿;還要辦理本市工作居住證;(三)軍人: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或文職幹部證,或士兵證,或學生證,或軍官證,或離休幹部榮譽證;(四)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居民身份證;(5)陸路通行證、旅行證或經確認的身份證;(6)華僑:* *中國人證件;(7)外國人:經公證的在華居留證件(無外國人居留證件的,提交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的護照中文譯本原件);(8)境內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書,可以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證》;以非法人組織的名義申請登記,不能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應當由法人授權;境內金融企業法人或保險企業法人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可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金融許可證、保險許可證,無需驗原件;(10)境外法人或其他組織:經公證的工商登記證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登記證,或批準該法人或其他組織設立的文件,以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該境外機構在北京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處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公司註冊文件應當在註冊地經過公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認證後的上述文件將不予驗證;四。委托公證相關證明:(1)委托代理人登記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身份證明、受托人身份證明;委托書中記載的委托事項和權限應當明確;授權委托書經過公證的,可以不再核對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2)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和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時,買受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證公民號碼與房屋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居民身份證公民號碼(含15至18)壹致的,可以不核驗原件;(3)境外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授權委托書及相關登記材料應經過公證。香港出具的公證書應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傳遞專用章;臺灣省出具的公證書應經中國公證協會或北京市公證協會確認;外國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和相關登記材料應當經過公證。在國外公證的證明文件需要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的國家,由中國駐該國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四)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由監護人代為申請,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被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未成年人)、證明法定監護關系的戶口簿或者其他能夠證明監護關系的法律文書;(5)註冊申請材料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經公證的中文譯本原件。

四、房屋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麽?

1.房屋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麽?1.房屋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如下:(1)房屋抵押合同為從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被擔保的主債務合同生效;(2)房屋抵押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其生效的前提是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3)住宅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但值得註意的是,實踐中只交房地產權證,壹般不會使抵押合同生效。當事人因登記部門原因無法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人將產權證交付債權人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即可以認定房地產抵押合同有效,但不能對抗第三人。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二、抵押合同中有哪些註意事項?1.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2.產權證的保管抵押合同可以約定,房地產權證及其他相關產權證由抵押權人妥善保管;3.保險抵押的標的物為不動產、船舶等不動產的,抵押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對標的物進行保險;4.抵押費用抵押合同可以明確規定抵押登記,保險費用由誰承擔以避免;5.註意抵押標的物的登記程序。根據法律規定,有些抵押物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才能生效。以房地產或者土地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