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房屋質量問題未交付,物業費由開發商支付;
2.物業公司不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付,但要有證據證明;
3.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
4.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原件;
5.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管。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