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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的物業費收費標準是怎樣的?物業費和服務費能壹起漲嗎?

2012年7月,濟南出臺《濟南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明確了物業檔次收費標準,其中高層、小高層最低壹星級物業費1.05元/月平方米,最高五星級物業費2.15元/月平方米。新的收費標準壹出,就引起了物業公司、業主等人的關註。壹方面,新規定的物業費普遍比以前收取的要高,物業公司擔心業主拒付;另壹方面,業主擔心服務能否隨物業費上漲。

濟南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管理辦法》(2011185號)等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區內的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倡導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和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全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策,負責全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服務的種類、特點和階段,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合同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

承包責任制是指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固定的物業服務費,利潤或虧損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承擔的方式。

約滿酬金制是指預先按照約定的比例或者數額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約滿酬金,剩余部分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費用,余額或者不足部分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收費方式。

第九條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費、停車服務費采取合同制,實行政府指導價。歷下區、市中區、天橋區、槐蔭區、歷城區和高新區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物業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每年向社會公布。各縣(市)、長清區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物價部門會同同級房產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每年向社會公布。具體收費標準應當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由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的非普通住宅和普通住宅的物業服務費、停車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費根據物業服務水平、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實行分級定價。停車服務費根據停車服務標準、服務質量等因素定價。

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停車服務標準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制定並公布。各縣(市)和長清區參照執行。

第十壹條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支出壹般包括:

(壹)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

(二)物業使用的部位和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檢測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的保潔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和維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

(6)辦公費;

(七)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八)* * *物業部分,* * *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險費用;

(九)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 *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主要包括基礎、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 *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水池、水井、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及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

物業使用的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產權屬於專業經營單位,其運行、維護、養護和更新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以下內容:物業服務等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和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等。凡涉及購房者利益的,協議應壹致。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括上述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與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費用分別向物業所在地的市、縣(市)、長清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按月繳納物業服務費。已納入物業服務範圍但尚未交付給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支付。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交付手續的,自建設單位書面通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辦理交付手續之日起,按月收取物業服務費。

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的,可以預收物業服務費,預收時間壹般不超過半年。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費按房屋合法產權面積(不含房屋配套的儲藏室面積)收取。

設計為營業用房、車庫、庫房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可以高於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因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交付導致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達不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業主繳納的物業服務費在約定收費標準的30%以內適當減免,由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建設單位補償物業服務企業差額。

第十六條房屋交付後空置半年以上的,經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後,按照物業服務費標準的70%繳納物業服務費,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實行物業服務費報酬制度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屬於代管性質,歸已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年度預決算,並至少每年公布壹次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6-09。請以目前實際購買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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