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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崗市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優化農村人居環境,樹立農村居民環境衛生保護意識,提高農村居民生產生活質量,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第三條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村民主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的原則,逐步實現農村人居環境的規範化、精細化和長效化管理。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分級工作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農村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市、縣(區)農業農村、鄉村振興、生態環境、財政、發展改革、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水務、林業和草原、交通運輸、公安、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履行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職能。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人居環境衛生工作,制定具體的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落實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第六條村民委員會負責本區域人居環境衛生的具體工作。農村庭院環境衛生是居民的責任;城市化地區的環境衛生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負責本區域的環境衛生。

市場、展覽、集會、餐飲等商業場所的環境衛生,由經營者或者組織者負責;街道廣場、道路、林帶、田野、水域等需要環境衛生管理的公共區域,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等方式樹立農村居民的人居環境保護意識。,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農村人居環境衛生保潔制度,建立穩定的農村保潔隊伍,根據人口規模、工作範圍和勞動強度合理配置保潔人員。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說、制止和舉報破壞村容村貌和農村環境衛生的行為。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傳統媒體和新媒體開展農村人居環境宣傳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互聯網、廣播室、文化活動室、黑板報、村務公開欄等宣傳農村環境衛生工作。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包括:

(壹)供水、供電和排水設施;

(2)道路和綠化設施;

(三)生活汙水、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糞便處理設施;

(四)處理畜禽糞便、死亡畜禽、農作物稭稈和農業投入品的設施;

(五)其他與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相關的基礎設施。

農村人居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第十壹條農村人居環境衛生基礎設施* * *可根據需要跨地區建設,避免重復建設。

基礎設施的管理者可以自己管理基礎設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為管理,以保證基礎設施的正常運行。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地理位置等實際情況,推進適合農村特點的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引導農村居民進行垃圾分類,完善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置體系。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就地分類減量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第十三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規劃,明確處理範圍、處理方式和排放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汙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農村生活汙水可以納入城市汙水管網,也應當納入城市汙水處理管網;不宜納入城市汙水管網的,應當建立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排放標準。第十四條農村居民日常生活燃料、雜物等。應該有條不紊的存放在院子裏。村民委員會的規定,應按要求堆放在指定地點。第十五條稭稈禁燒政策規定,未還田的稭稈應當打包離田進行綜合利用,另有規定的除外。

農業生產中產生的殘茬、果皮、碎屑可通過粉碎還田、生產有機肥等資源化利用方式進行處置。第十六條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合理地使用農藥、化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

農業生產者、農業經營者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對農藥、化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實行集中回收、儲存、運輸和處置,防止汙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