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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雨導致積水倒灌車庫造成的車毀人亡該由誰負責?

法律分析:首先要找到事故原因,才能確定誰該承擔責任。界定是否屬於開發商責任,主要看小區和地下車庫的排水系統是否按照國家標準建設,排水設計和施工是否規範。如果是因為開發商在建設時地下車庫的排水設計或施工不當,導致使用過程中出現排水問題,造成財產損失,那麽業主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要求開發商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

其次,對於突發自然災害中物業管理方的責任,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這主要依據業主與物業管理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判斷物業管理是否盡到應有的義務。物業管理有明顯失職的,可以追究責任。如果物管即使盡了義務也無法避免損失,就不需要承擔責任。暴雨過後,壹般是業主和物業糾紛的高發期。很多業主認為業主應該承擔部分責任,而物業管理公司認為暴雨屬於不可抗力。暴雨本身屬於外因,但在下雨的過程中,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專業的物業管理部門,應當能夠預見到雨季可能危及業主利益的情況,當事人可以預見但由於疏忽未能預見或盡了最大努力加以阻止,因此不可抗力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物業管理公司應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在可能發生此類事故時及時通知業主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如通知業主在可能有暴雨時將停放在地下車庫的汽車移至安全地點,以減少或防止業主財產的損失。只要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的責任和義務,業主就不能要求其承擔事故發生後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接受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部分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解答業主關於物業服務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第二百八十七條業主有權要求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