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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是否有權出租地上車位?

住宅地面車位產權人無權出租。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占用車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地方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車主所有。物業無權擅自單獨出租。

物業私自改動車位怎麽辦?

1.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2.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3.業主代表可以起訴物業管理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不同情況下車位歸屬的規定:

1.占用地面* * *部分的車位屬於管理設施。

《物權法》規定:“占用所有權人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所有權人所有。”這是因為法律規定,小區道路除了城市道路之外,屬於業主所有;小區內其他公共* * *場所屬於業主* *,其上設置的車位本質上是小區的部位的體現,是滿足小區業主停車的管理措施。既不是區分所有權的專屬部分,也不能重復認定為* * * *的壹部分。所以不應該屬於房屋產權登記的客體,不需要登記。

2.規劃設計屬於特定專有部分使用的車位,類似於專有部分的附屬物。

之所以使用“類似”壹詞,是因為我國從1994年開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從1997年開始頒布的《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辦法》以及從2008年開始廢止該辦法後的《房屋登記辦法》,都只是規定了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登記,並沒有明確規定各類不動產。

但這種情況往往是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土地用途和規劃設計中的具體使用範圍決定的。比如別墅區的庭院車位、底層建築的附花園車位、復式樓連接的地下車位、聯體房車位等。而且這類車位開發建設單位在建設前或在買賣合同中對購買者和有利害關系的業主進行了說明或明示。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壹致”的要求,可以登記為特定專有部分的附屬設施。開發建設單位初始登記時,在登記簿上記載並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不能作為專有部分登記。而且這個車位要隨房屋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壹起轉讓,不能單獨轉讓。

3、地上地下車庫中符合法定條件的車位,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

結構和使用上的獨立性有《房屋登記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即“有固定界限、獨立使用、有明確唯壹編號(樓號、房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這也符合《民法典》物權編中的物權概念,即“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有直接的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可以登記為特定所有人的所有權客體。

因此,對於這類車位,開發建設單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應按基本單元進行初始登記,在登記簿上單獨記載,並出具《房屋所有權證》。開發建設單位可以根據《民法典》的產權規定,以約定方式出售、贈送或出租車位。

對於小區地面的車位,居住在小區內的業主沒有獨立的資格進行登記。目前我國物權法對車位規定了三種情況。地面車位和地下車位的法律概念是不壹樣的,因為有些小區的地下車位是業主自己購買的,所以可以說車位是自己的,但是大部分地面車位是業主自己使用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車位、車庫的歸屬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