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
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壹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收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將定期檢驗標誌置於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停止使用相關特種設備,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未經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報廢的特種設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