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商品房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
已出售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首期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者交由出售單位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不得向購房人交付房屋。
三、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稱“公共* * *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業主向專用賬戶繳納壹定標準的款項,用於物業區域內公共*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維修,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壹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4.維修基金由物業的業主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單個業主不得從銀行提取全部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是和特定的房屋結合在壹起的,隨著房屋的存在而存在,也隨著房屋的存在而喪失,並不因特定所有人的變更而改變。當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由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