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區分建築物的所有權
業主擁有住宅、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進行共管。
第七十壹條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業主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72條業主擁有某些權利和義務* * *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千萬不要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所有權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所有權人,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擴展數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五十條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
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收入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和養護,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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