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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禁放煙花了嗎?

濰坊2023煙花禁改限放?00:12 22.8w?全國人民申請解禁,2023年春節燃放煙花。我們祖先的傳統文化是不能改變的。我們申請解禁,燃放煙花爆竹。為了趕走三年疫情,消滅病毒,希望上級領導批準。

規則壹。為了加強對煙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汙染,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規則二。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由火藥制成的各種焰火、鞭炮、焰火及其他能產生煙霧和聲音的產品。

規則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依法逐步合理擴大禁止排放區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國家機關辦公區域;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四)輸變電、燃氣、燃料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

(五)廣播電臺、電視臺、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敬老院和宗教活動場所;

(六)森林、公共綠地、烈士陵園等重點防火區域;

(七)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歌舞廳、網吧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車站、碼頭、機場、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等交通樞紐;

(九)停車場、城市橋梁和地下空間;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方,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五條?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發布空氣質量和氣象信息時,應當提醒公眾不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六條?因重大節日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放煙花爆竹燃放許可證。

第七條?本條例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教育、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八條?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的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組織和單位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學生、兒童進行煙花爆竹安全教育,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納入管理規約。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劃定煙花爆竹安全燃放場所,引導定點燃放。

責任範圍內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賓館、酒店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壹條?禁止燃放區域內不得新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現有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應當逐步退出禁止燃放區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燃放煙花爆竹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向人群、車輛、建築物、航空器、公共綠地、地下管網投射、投擲;

(二)在建築物、屋頂、陽臺向外投射、拋擲、懸掛物品;

(三)妨礙行人、車輛和航空器安全通行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眾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煙花爆竹燃放方或者燃放者停止燃放,並對責任單位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構成民事侵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2018,10,1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