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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亂停亂放的整改措施

車輛停放、擺放混亂,尚未嚴重影響道路交通的,交通警察可以對車輛駕駛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離開現場。車輛駕駛人拒不離開或者車上無駕駛人,已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交警部門對車輛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可以撥打交警電話122,也可以撥打110舉報。

如果車的停放擾亂了交通秩序或者有交通違法行為,撥打舉報電話的工作人員會根據車主登記的聯系方式聯系車主將車挪走。如果有交通違法行為,交警會對車主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如果汽車停在居民區或商業區,則無需撥打投訴電話。打電話給物管公司,向物管相關人員投訴就行了。物管人員會盡快聯系車主挪車。

如果車停在企業或單位所屬區域,可以撥打企業電話或單位電話向企業後勤處投訴,讓後勤處聯系車主挪車。

110舉報電話受理範圍:刑事案件、擾亂公共秩序、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犯罪行為、突發危險、人身攻擊等。

122報警電話專門用於處理群眾的交通事故,同時也接受群眾對交通管理和交警執法的舉報和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並責令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