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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起訴的期限和時效

物業費起訴期限和時效具體分析如下:

1.業主拖欠物業費屬於服務合同關系,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物業公司不能違法延長訴訟時效;

2.司法實踐中,承租人拖欠物業費是房屋租金的組成部分,訴訟時效不能與業主服務合同同等對待,應適用租金法,且應以壹年為限;

3.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有證據證明他們在時效期間催繳過妳的物業費,適用時效期間的中斷和中止,可以繼續和延長時效期間。

物業管理費的規定如下:

1.已售公房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制定;

2、普通住宅商品房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在區、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確定的基準價格範圍內浮動;

3.高標準內銷商品房和外銷商品房的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其他服務項目的收費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使用人協商確定;

4.物業管理企業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公布。已經按照規定向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收取相同的費用。未經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使用人委托,業主、使用人不得自行支付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費用。

綜上所述,拖欠物業費屬於民事糾紛,不叫起訴期,叫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