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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鄂州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2021)

1.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二、刪除第五條第二款;

第三款修改為第二款,修改為:“發展改革、公安、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民政、郵政、供水、電力、供氣、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門和特許經營者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物業監督管理和服務”;三。將第十九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四、刪除第二十二條第壹款中的“業主公約或”;

第四項修改為:“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本物業的其他管理人”;

增加壹項作為第七項,內容為:“改變* * *的部分用途或者利用* * *的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將第七項修改為第八項;

第八項修改為第九項,修改為:“法律、法規規定的與* * *和* *經營權有關的其他重要事項”;五、第二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業主* * *和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參加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參加表決的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六、刪除第二十五條第壹款中的“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七、第二十九條第壹款“民政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8.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湖北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要求的信息”;九、第三十九條第壹款“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服務的內容、標準、費用和業主的承受能力制定等級收費標準,並根據發展變化適時進行動態調整,然後向社會公布。”修改為“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服務的內容、標準、成本和業主的承受能力,按照規定的定價程序和服務等級,制定相應的分級服務收費標準,向社會公布後實施,並根據物業服務成本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款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報送物業服務和收費標準等材料”修改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當地發展改革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物業服務和收費標準等材料”;十、刪除第四十條第壹款;

第二款改為第壹款,刪除“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十壹、刪除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十二、刪除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13.第六十條修改為第五十七條,其中“協商不成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房產、司法部門組織調解”修改為“協商不成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建、司法部門組織調解”;十四、本辦法有關條款中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修改為“開發區(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城市建設”改為“住宅建設”;將“價格主管部門”改為“發展改革部門”;“自然資源”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

此外,對個別標點符號、文字和術語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

《鄂州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