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合同可以解除嗎?
租賃合同備案後可以解除。
根據住建部《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設區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同時,第十九條規定,房屋租賃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續租或者終止租賃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變更、延期或者註銷手續。
因此,租賃合同備案後,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申請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產租賃合同解除的流程是怎樣的?
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解除合同解除原租賃合同,簽訂註銷備案申請書,然後持兩份合同、申請表、身份證去房產局。
承租人自行遷出無法聯系的,出租人可憑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物業管理公司的書面證明,單方申請解除或終止合同。
3.房屋租賃登記註銷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辦理房屋租賃註銷登記,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我國政策和相關法律支持房屋租賃備案,有利於保護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如果後期出現房屋租賃糾紛等問題,可以有法可依,更好地解決雙方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