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材料。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通過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