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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物業管理案例至少應包括案例介紹、法律分析和庭審三項內容。

案例1:

在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前期物業管理。業主於2003年8月開始入住。2005年5月,小區召開了第壹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並根據業主大會決議選聘了第二家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B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於2005年8月1日零時生效。業主委員會應書面通知甲方物業服務企業於2005年8月1日前完成物業交接驗收手續。某物業服務企業接到業主委員會書面通知後,安排小區管理服務人員離開,但以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為由,拒絕移交相應的物業管理資料和配合物業交接檢查。

2006年8月15日,頂樓20戶業主在雨天發現房間漏水,聯名要求物業服務公司B免費維修。第二家物業服務企業稱,這是第壹家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不善造成的,應該由第壹家物業服務企業維修。之後,第二家物業服務企業將不再受理業主對此問題的投訴。

問題

1.以上20位業主提出的維修要求是否合理?第二家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應該負責免費維修?

答案:1。車主要求維修是合理的。

2.由於業主於2003年8月開始入住,至2006年8月屋面防水仍處於維修開發公司的維修期,開發公司有責任聯系施工單位進行維修,乙方物業作為物業管理方應起到協調作用。

2.物業服務企業B的做法是否合適?如果妳是公司的負責人,如何處理業主的投訴?

答:乙方做法不當。

這種情況下明顯的地方就是地板防水沒有保修期。如果我是這家公司的負責人,我會用<房屋質量保證書>約定防水維修期限,20個有表的業主配合開發公司盡快完成防水維修。

2.本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何時終止?

答: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可以約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合同終止時間未滿,業主委員會選聘其他物業管理企業並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前期物業管理的截止時間為選聘其他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

3.物業服務企業拒絕移交的理由是否成立?請說明理由。

答:本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與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本合同自動終止,甲方應當按時退出物業,並及時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及與物業服務有關的全部資料;關於未能追回物業費的問題,物業公司可以通過訴訟獲得法院的支持,以追回物業費。

4.在A物業服務企業拒絕移交物業管理資料並配合物業交接查驗的情況下,B物業服務企業應如何承擔物業查驗工作?

答:乙方應按照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履行其義務和權利。

5.如果把問題中的2006年改成2009年,應該怎麽做?

案例三:

某業主4年前在小區買了商品房,但壹直沒住過。壹天,業主接到物業管理公司的漏水通知。經檢查發現,所購商品房衛生間水表接頭破裂,導致樓下兩層居民部分財產因浸泡受損。兩位業主都要求賠償。業主認為,自己並沒有居住在所購買的商品房中,水管破裂不是自己造成的,而是水表接頭老化斷裂,不應對漏水負全責。物業公司認為,業主買房後,房屋漏水造成的損失應由業主承擔。

問題:

1.樓上業主長期不入住,家裏的管道老化破裂,給樓下業主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

1.室內管道在維修期內的,由原管道建設單位負責賠償樓下業主的損失;

2.水表接頭管道的質量是可以鑒定的,如果因為質量問題導致管道破裂,可以追究開發公司的責任。

3.如業主已收回房屋但不居住,並已在物業管理其室內鑰匙並有鑰匙保管協議(含房屋設施檢查),則由物業負責室內。

4.業主房屋購買後,以開發公司出具的入住通知書為準。業主雖未辦理收房手續,但視為業主已收房,且室內管道已過維修期,未委托物業管理房屋,造成樓下損失的,由樓上業主承擔樓下損失。

2.在緊急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能否進入樓上業主家中進行必要的維修,那麽給樓上業主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

1.結合第壹個問題的回答,如果責任在開發公司,如果樓上業主在物業管理公司沒有保管鑰匙,物業可以先征得樓上業主的同意,然後破門或進入室內以其他方式維修管道,樓上業主室內維修產生的費用由開發公司承擔;責任在物業管理公司的,產生的費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如果沒有開發公司和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樓上造成的損失由業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