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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地下室的設備間歸誰所有?

地下室原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無權出售。業主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 *部分的使用權,簡稱業主* * *權,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根據法律或者管理規約的規定,對所有建築物的* * *部分享有的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該權利的名稱包括* * *所有權、* *部分所有權、* *所有權、相互權利和股份所有權。《物權法》采納了* * *使用部分股權的觀點。這壹稱謂既能體現權利的客體是* * *用部分,又能體現區分所有人按壹定比例對* * *用部分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同時更接近於區分所有人對* * *用部分享有權利、對* * *承擔義務且不可分割的法律屬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壹條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利益。

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