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第五十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也就是說,電梯本來就是為人們上下樓梯而設計的,其用途是不能改變的。小區電梯不能作為貨梯使用(申請搬家除外,需要產權人值班)。
電瓶車和自行車上樓只能停在樓道裏,不利於發生事故時人員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