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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物業增值服務?

物業增值服務如下:

1.商務服務,如收集、傳真/收集、電子郵件/代表翻譯/*收取租金/房屋租賃/*律師/復印/打字/傳真/裝訂/票務服務;

2.車輛服務,代客加油/代客洗車/汽車美容;

3、教育服務,請家教/各類健康健身知識培訓班/講座;

4.餐飲服務,通過電話訂購/預訂座位;

5.以家庭為基礎的服務,如建立家庭健康檔案/辦理家政/旅遊手續/租花/訂報紙/水/餐/奶/購買辦公用品等服務/繳納電話費/預訂酒店房間/處理電話/存放物品、轉發/預訂運動場地(限物業會所);

6.清潔服務、家居清潔服務/地板打蠟/家具保養/玻璃清潔/地毯清潔/油煙機清潔/空調清潔;

7.保健服務、家庭護理/體檢;

8.綠化服務、園林設計/植物采購/植物移植/植物種植/植物養護/植物認養/植物租賃;

9.生活服務、保姆服務/兼職服務/搬家公司代理;

10,物業租賃,物業出租/轉讓/市場調研/物業評估等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 * *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業主進行妥善的維修、養護、保潔、綠化和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壹條物業服務提供者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應當就專項服務向業主負責。

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物業服務全部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在拆除後將物業服務全部委托給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以合理方式公開業主的服務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業績、維修資金的使用以及部分經營和收益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