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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對物業安全有哪些規定?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專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由壹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配合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委托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