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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收回租賃房屋的說明

法律分析:1。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確的條款規定租房後退房。合同中明確約定,租賃期內乙方如需提前解約,應提前壹個月通知對方並支付違約金,甲方返還相應租金。“根據合同的規定;2.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我們可以互相協商解決中途退房後返還剩余租金的問題。雙方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是指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三)租金和保證金的數額、支付方式;(四)租賃房屋的用途和使用要求;(五)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賃期限;(七)房屋維修責任;(八)繳納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九)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十)其他約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采取的措施。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