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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第二條異產毗連房屋是指結構相連或者設備及附屬建築歸不同所有權人所有的房屋。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毗連房屋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城市的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
第六條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合理利用門廳、陽臺、屋頂、走廊、廚房、廁所、庭院道路、給排水設施等。,歸* * *所有和使用,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除非另有約定,任何壹方不得占有或壟斷。業主和使用人不得在房屋的* * *所有部分和* * *使用部分從事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第十三條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超越權利範圍,侵害他方權益的,應當停止侵害,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不同性質的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