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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物業開除要交管理費嗎?

●半山袁永敬成功炒掉舊物管,但壹業主因未交物管費被舊物管起訴。

●法院判決:物管被通知開除後,即使仍有物管事實,也可以不交物管費。

近年來,因小區新舊物業管理交接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而在這個過程中,是否繳納物業管理費是最受關註的,因為它直接關系到雙方的經濟利益。日前,因舊物業管理消防成功而廣受關註的半山袁永敬,再次提供了壹個參考案例——壹位業主因未繳納物業管理費,被舊物業管理起訴。法院判決書顯示,物管被通知辭退後,即使仍有物管事實,物管費也無法繳納。據業內人士介紹,這為物業管理糾紛提供了壹個解決方案。當物業公司拒絕退出時,業主有權不交物業費,法院不會支持物業公司索要物業費。物業公司沒有經濟效益,自然會退出。

文圖:廣州日報記者?劉麗琴漫畫:@視覺中國

文件

老物管向業主追回11000余元。

在目前的物業管理糾紛中,最常見的就是業主對物業管理不滿,不交管理費。日前,半山業主唐女士(化名)壹案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告上法庭。與壹審要求唐女士支付全部拖欠的物管費不同,二審物管費的計算時間大大縮短。壹個明確的信息是,物管被通知開除後,即使還有物管事實,物管費也可以不交。

據悉,因某小區發生物業糾紛,唐女士從2012年7月開始拖欠管理費,被物業起訴至2011000年7月追討物業管理費、水電池等各項費用。唐女士認為,小區業委會於2013年9月與新物管公司簽訂合同,老物管公司接到通知後並未離開。此後,作為業主,它不應該支付物業管理費。物管認為,糾紛期間,業委會向全體業主發布的1、2號決議被法院撤銷,實際仍在管理,收取物管費是合理的。

法院認為,2013年9月,小區業委會向XX物業發出物業管理服務交接通知書,告知其已選聘新的物業管理服務,並於2013年6月交接,但XX拒絕退出。雖然業委會於2013年10月、5月作出的1、2號決議被撤銷,但小區業主與業委會之間的法律關系與業委會與XX之間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並不相同,XX無權以業主大會決議被撤銷為由要求繼續履行已到期的合同。因此,唐女士只需支付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2013年4月前訴訟時效已過)的物業費及相應的滯納金。

法規

2013,1生效的《廣州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舊物業管理公司不能及時退出小區的,業主、業主大會和新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通過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途徑要求其退出。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或者移交,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要求業主在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有權拒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物業服務企業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拒絕退出並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聲明

物業管理差可以拒交管理費嗎?

業主往往因為物業管理不理想而拒絕繳納管理費。對此,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盧指出,根據《物權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在物業服務公司不履行主要合同義務,即物業服務公司存在根本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業主拒交物業費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至於其他糾紛,應當在業主大會上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不能成為拒交物業費的依據和理由。如果物業公司因為以下原因單方面拒絕繳納物業費,那麽壹旦物業公司就物業費問題向業主提起訴訟,法律是不支持業主的,比如:因為沒有入住而沒有繳納物業費;因未簽訂物業管理合同而未繳納物業費的;對物業服務質量不滿意,不繳納物業費的;不滿物業公司使用公共面積,不交物業費等。

早在2013,10。

老物管被炒了。

袁永敬,位於天河區廣園東路惠晶新城西側,是壹個700多戶的中小型社區。

2008年,社區成立了業委會。

2012年3月30日,業委會與XX景簽訂的兩年管理合同到期。Xjing物業作為開發商選聘的前期管理公司,壹直在管理小區。

2013,1年6月,因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不盡人意,業委會發布業主大會公告(簡稱1號決議),表示2012年4月組織全體業主書面會議,根據表決結果,不再與XX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2013年3月,開發商提起訴訟,認為作為小區公建設施的持有人,也是業主,對投票結果提出質疑。同年9月,業委會與深圳市傅生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合同,該公司通過公開招標中標,並於5438年6月+10月正式通知XX離職。10 18年10月,法院作出判決:撤銷1號決議。

2014,14年6月,開發商再次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授權業委會投標”的2號決議。65438年2月,該決議被天河區法院撤銷。

2014年2月25日至2015年10月25日,在半山袁永敬重新召開業主大會。這是廣州市首次由房管局、居委會、街道全程參與產權調換投票。2月24日,投票結果公布結束,交易所管理層的決議正式生效。到2010年4月15日,新老物業管理交接順利完成。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6-17。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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