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管。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