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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配置物業管理用房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公共活動用房和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納入建設配套工程計劃,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位置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圖紙中確定。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規劃圖紙確定的物業管理用房位置,不得擅自轉讓、抵押物業管理用房。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前,按照規劃圖紙確定的位置,提供總建築面積3‰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含公共活動用房)和總建築面積4‰的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收。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收物業管理用房後,應當將接收清單及相關資料移交給物業管理用房所在地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辦理物業管理用房交接手續時,應當提交物業管理用房的測繪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竣工時,規劃確定的物業管理用房實際建築面積低於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面積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和本辦法予以彌補;規劃確定的物業管理用房實際建築面積超過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面積標準的,在不影響物業管理用房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建設單位可以在向物業管理用房提供不低於規定面積標準的面積後,對剩余面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七條因分期開發等原因不能足額提供當期商業物業管理用房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單位支付同地段、同面積商業用房的市場租金作為經濟補償,並在後期開發中及時補足商業物業管理用房。

經濟補償收入作為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的經營收入,專項用於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