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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同意續聘的,合同期限多長?

法律解析:物業服務提供者在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90日前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948條規定,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未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行選聘物業服務者的決定,物業服務者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服務期限不確定。雙方可隨時終止無限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7條。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決定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與原物業服務提供者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提供者在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90日前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