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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

法律解析:物業服務企業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將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用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款項將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654.38+0萬元罰款;有收入的,收入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 * *設施的維修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壹)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的公共建築和* * *設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個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