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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到期續簽程序

法律分析:物業管理公司應在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前三個月向小區業委會申請續約,並提交續約合同草案;業主委員會在收到物業公司的續約申請後30日內,召集業主大會討論表決是否繼續與現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同意更新草案文本,提交業主大會審議;審議通過後,業委會通知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並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7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決定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與原物業服務提供者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提供者在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90日前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