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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應該通過法律訴訟承擔破壞公共設施的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如果業主損壞公共設施三次以上,可以起訴,法院會判決處置,或者要求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