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