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依法登記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二是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仲裁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而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第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是通過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第四,因合法建造、拆除等事實行為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
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未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基於與建設單位買賣商品房的民事法律行為認定為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