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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檢查內容有哪些?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電力、燃氣違規;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

3、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常閉防火門關閉;

4、重點部位消防安全人員在崗等情況;

5、高層民用建築應進行日常消防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其中,高層公共建築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時間內至少每2小時進行壹次消防檢查,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幼兒園應當在白天和夜間進行消防檢查,高層住宅和高層公共建築內的其他場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消防檢查頻率。

法律依據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條高層公共建築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組織防火檢查和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定期檢查維護建築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確定統壹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壹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業主、使用人應當督促、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壹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