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道路交通法規中沒有關於“鎖車”的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不存在“等待”,即“鎖車”不屬於依法處罰的範疇。
第壹,違章停車、鎖車能否被公安處罰。
違章停放的車輛,不能私自上鎖,只能由交警處理。如果未經允許就把它們鎖上,是違法的,可以根據情節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2.好吧。
3.行政拘留。
4.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二,禁止停車的地方。
1.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與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人行橫道和施工路段不得停車。
2.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3、* * * *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站)門前的道路及距上述地點30米以內,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準停車。
4、城市公交* * *不得在站點外的道路上停車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