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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所稱所有人,是指房屋和其他財產的所有人。

本條例所稱非業主使用人,是指房屋和其他物業的承租人以及實際合法使用房屋和其他物業的其他人,但物業服務企業除外。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配套部分和設施,包括地下停車位。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規定條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從事專業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所稱* * *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者業主與非業主共同使用的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管道井、設備用房、過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車位、房屋承重結構、室外墻體、屋頂及道路、場地、樓梯。

本條例所稱* * *設施設備,是指供水箱、水泵、排水管、沙井、化糞池、垃圾箱(室)、電梯、樓道照明設施、住宅道路照明設施、安防智能化系統、防雷裝置、單位防盜門、文化體育設施和。

第六十條業主決定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自我管理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壹條本條例自2006年6月6日起施行。1999、11年5月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浙江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