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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物業合同簽訂期限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購房人付清房款或辦完分期付款手續後,與主任指定的房產管理公司簽訂合同。帶上以下證件:1、與房產中介簽訂的《購房合同》2、購房付款發票3、身份證。4.交物業管理費。5、區房地產管理處辦理產權收據。物業管理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1、雙方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本合同的甲方(委托人)為某壹物業的業主或業主選舉產生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乙方(委托人)為物業管理公司。2.管理項目。即所管理的房地產的名稱、位置、面積和周圍界線。3.管理內容。即具體的管理事項,包括:房屋的使用、維修和養護;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樓道、自行車房、園林綠化的維護管理;清潔和衛生;駕駛和停放車輛;公共秩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或者委托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4.管理費用。即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費。物業管理的收費情況比較復雜,針對不同的管理事項,收費標準也不壹樣。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壹些收費項目,如季節性取暖費;有些收費項目是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協商決定的,比如停車場的停車費。這些可以明確規定的收費內容,應該在合同中明確規定。5.雙方的權利和義務。6.合同條款。即合同的開始和結束日期。7.違約責任。雙方同意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各自的責任。8.其他事項。雙方可以約定本合同未盡事宜,如風險責任、調整、合同修改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百四十七條* *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決定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與原物業服務提供者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提供者在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90日前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四十八條期滿後,業主未依法作出續聘或者選聘其他物業服務者的決定,物業服務者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服務期限無限期。雙方可隨時終止無限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