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的法律責任第六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