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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對財產所有權有哪些規定?

物權法的性質

第壹,物權法的私法性質

自羅馬法以來,就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調整國家公權力的法律是公法,憲法、行政法、程序法都屬於公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是私法,民法和商法都屬於私法。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調整私人個體對財產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屬於私法的範疇。由於物權法總是涉及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與社會公益有很大關系,所以物權法中通常有很多關於公益的規定。如我國臺灣省《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自己的財產有自由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排除他人的幹涉。”物權法中的公法規定並不影響物權法作為私法的本質。

第二,物權法的強制性

物權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是調整民事主體對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內容包括財產權的種類、權能、效力、財產權的行使、變更和保護等具體制度。物權具有很強的排他性,涉及第三方和社會公益,所以物權法的規定具有強制性,當事人必須遵守,不能通過協議排除。可預見性是物權法最重要的特征。如謝在權先生認為,“物權法因規定的物權而對世界產生效力,總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力求統壹內容,以保證物權的享有和交易的安全。其規定大多是強制性的,不能由當事方任意改變。”物權法的這種強制性是物權法區別於債權法的首要特征。債權法是由其性質決定的,通常允許當事人以特殊合同甚至交易習慣排除其適用,這是壹種原則上的任意性規範。

《物權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大多涉及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物權法通過強制性規範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義務,劃清權利邊界,從而降低交易成本,促進當事人的合作,促進物的效力。”

第三,物權法的內在合法性

物權法因國家、民族、歷史傳統的不同而具有本土法的色彩,這就是物權法的內在合法性。這壹屬性使得物權法與債權法有著明顯的區別。債權法是關於市場交易的壹項基本法律制度,所以世界上大多數債權法都具有普遍性和普適性,很容易演變成世界性的國際法律制度。例如,4月1980+01日在維也納簽署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締約方之間普遍適用,在國際貿易關系領域發揮著極其廣泛的作用。物權法與此不同,因為各國進入近現代文明的時期和過程不同,導致各國物權法的內容和構成有相當大的差異。比如法國作為壹個資本主義國家,采取的是公開反對本質的原則。根據這壹原則,當事人壹旦形成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即生物權利變動的法律效力,在依法公示之前,它只具有無社會公信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另壹方面,德國采用確立公示原則。在此原則下,物權變動不僅要求當事人之間存在獨立於其原因和行為的物權協議,還需要通過登記或交付的方式進行公示,否則不具有生物權利變動的法律效力。謝在權先生指出,如果僅僅從壹個國家的經濟環境、社會需求以及相關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健全程度來解釋,將很難決定孰優孰劣。法國和德國在產權變革中采用對抗性本質主義和確立性本質主義,絕不是某種簡單因素的結果,而是每個國家當時獨特的經濟、文化和社會背景決定的。此外,由於物權法與各國人民的生存發展和國家的經濟制度息息相關,各國物權法的內容,尤其是關於土地等重要生產資料的規定,往往差別很大。

我們國家清末改制,民法典是參照歐洲法系起草的。《財產法》的條款特別註意尊重我們自己的民族習慣。比如設置專章(第八章)規定典權(中國特有的制度),就是尊重國有習俗的恰當例子。新中國成立後,逐步實行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本身不允許買賣。這使得中國的產權制度比私有制(尤其是土地私有制)下的產權制度更為特殊。

第四,物權法的宣傳

現代民法以絕對所有權、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原則為基礎。根據絕對所有權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和處分自己的財產。這壹原則雖然對自由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但它過分強調個人利益而忽視社會整體利益,加劇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阻礙了生產社會化和大規模經濟發展,甚至導致了個人濫用所有權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現象。因此,自19世紀末以來,由於社會形勢的變化,個人主義的所有權觀念逐漸式微,各國立法不得不修改所有權的絕對原則,使所有權承擔社會義務,所有權的行使應兼顧公眾的利益,這是為了所有權的社會化。所有權的社會化,說到底就是要求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權時嚴格遵守公益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尤其是當事人行使所有權時,必須符合公共目的,否則其行為將被判定為違法,被禁止。這種發展的結果是,物權法具有了公共色彩,這與債權法的所謂私人色彩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債權法原則上僅限於雙方的利益。

物權法的特征

物權法定主義是現代國家物權法的壹項基本原則。所謂法定物權,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各類物權的內容有統壹的法律規定,不允許按照當事人的意誌自由創設物權。

物權的定義:是權利主體直接支配特定物並依法享有其權益的權利。

特點:1,在權利性質上,物權是支配性的權利,權利人可以不借助他人的行為行使自己的權利;2.在權利的效力範圍內,物權是絕對的;3.在權利客體上,物權的客體是物;4.就權利的效力而言,物權具有優先權和追索權;5.在權利發生上,物權的設立采取法定主義,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新的物權或者隨意變更物權的內容;6.在權利保護方法中,保護物權的主要目的是恢復權利人對物的控制,其重點是“物上請求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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