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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該“交”還是該“交”

物業費的應用是“繳費”。

付費是自願的,付費是被動的。支付壹般指國家支付,國家支付壹般指稅收。薪酬壹般指機關、團體等。不同的是,“付款”是“被迫”的意思,“付款”是“履行義務或被迫付款”的意思;“付錢”不代表“強迫”,比如“交團費”。

物業費是指物業管理人在提供物業服務和接受物業服務時,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繳納的費用。交物業費是業主的義務。業主拖欠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催繳,也可以提起訴訟,但不能通過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催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4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第九百四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原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和物業服務所需的相關資料交還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提供者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原物業服務提供者違反前款規定的,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不得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五十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的物業服務提供者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前,原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繼續辦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要求業主交納該期間的物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