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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物業管理辦法全文

赤峰市物業管理辦法全文

《赤峰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赤峰市政府

2000年2月1日

赤峰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提高城市整體管理水平,為居民提供舒適、便捷、文明、整潔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通過統壹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形成的2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區(含住宅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采用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條物業管理是物業管理公司受業主管理委員會委托,運用相應的管理方法和適用的維修養護技術,對房屋的部位、設施、綠化、衛生、交通、環境風貌等進行綜合維護、維修和整治的有償服務活動。

第四條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物業管理工作,對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並設立投訴電話,受理群眾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投訴。

規劃、財政、物價、土地、民政、衛生、環保、公安、消防、廣播電視、電力、電信等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宅區業主管理委員會

第五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應當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實施業主自我管理。管委會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由房屋產權人、使用人選舉的代表、住宅區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企業和開發建設單位組成。

第六條管委會成立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物業管理公司介入前期管理,物業管理公司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介入前期管理意向書,對住宅小區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住宅小區配套設施、管理用房、保修期內維修等進行約定。管委會成立後,由管委會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招標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第七條管委會的權利和義務

壹.行政委員會的權利

(壹)制定管理委員會章程,代表業主和房屋使用人,維護其合法權利,執行業主大會決議;

(二)召集和主持業主(代表)會議並向會議報告工作;

(三)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采取公開招標的形式,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小區進行物業管理;

(四)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住宅區年度管理計劃和涉及管理的重大措施;

(五)審議住宅小區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方案;

(六)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工作和服務工作的實施;

(七)宣傳貫徹國家、自治區、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二,管委會的義務

(壹)遵守和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二)根據物業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要求,檢查和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協調解決物業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矛盾;

(三)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住宅區的各項管理措施;

(四)接受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監督;

(五)督促物業業主和使用人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

(六)協調住宅小區相關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

(七)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八)不得從事各種經營活動。

第三章物業管理公司

第八條物業管理公司是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對住宅小區實施統壹綜合管理的專業企業。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物業管理公司遵循自主經營、有償服務、自負盈虧的原則,逐步推行社會化、專業化的管理模式。

第九條旗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設立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並向市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實行年檢制度,加大監管力度,取締無資質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單位或者組織。

第十壹條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合同進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合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物業管理人員將掛牌上崗,提供文明優質的服務。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第壹,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

(壹)制定所管理物業的管理規章制度;

(二)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物業管理費;

(三)有權要求管委會協助管理;

(四)有權制止房屋產權人、使用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五)有權聘請特許經營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六)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入補充物業管理費。

二、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壹)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提供優質服務;

(二)執行國家《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條例》,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向管委會提交管理工作方案、重大管理措施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

(四)接受管委會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監督;

(五)接受街道辦事處對住宅小區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六)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7)設立投訴電話,處理群眾對公司員工的投訴。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公司未達到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標準,或者違反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規定的,管委會或者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管理、維修和養護不善,造成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損失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賠償損失;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四章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第十五條凡住宅小區,應實行物業管理。壹個住宅區必須由物業管理公司來管理。住宅區內的單位應當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

第十六條住宅小區建設期間,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協助開發建設單位和質檢部門保證工程質量,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工程完工後,施工

行政部和前期管理涉及的物業管理公司對約定內容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管理部和質檢部不予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房屋交付使用後,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內的維修。開發建設單位不能進行維修的,可按建安價的2%向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維修包幹費(費用從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保證金中支付),保修期內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維修(結構質量事故除外)。

第十八條城市規劃設計部門必須按總建築面積0.5%的比例規劃設計住宅管理服務用房和商業用房的具體位置和施工圖。建設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按開發面積0.5%的比例分攤,在利潤中列支,不得攤入房價。房屋建成後,產權歸管委會,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

第十九條物業移交時,開發建設單位向物業管理公司移交下列資料(復印件):

壹、住宅小區規劃、竣工總面積圖;

二、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

三、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城市規劃驗收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證明;

5.產權清單。

第二十條住宅區內的公共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由物業管理公司統壹管理和經營,其收入應當用於補充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經費。

第二十壹條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由房屋產權人、使用人負責維修;* * *房屋的配建部分,* * *配建設施設備由物業管理公司統壹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的內容和標準:

壹、* * *使用的設施設備管理情況:* * *使用的設施設備狀況良好,不存在任意改變用途的情況;道路暢通,無空鼓塌陷、積水結冰現象;及時清理汙水井和化糞池。

二、小區綠化管理:草坪花壇茂盛,葉色正常,樹冠完整,色彩鮮艷,層次清晰,高低有序;花木無枯枝落葉,防治病蟲害;草坪內沒有堆放物料,也沒有明顯的人為破壞。

3.環境衛生管理:垃圾箱、袋裝垃圾箱等衛生設施齊全;* * *樓梯、扶手、走道、地下室等。應保持清潔,不得隨意堆放雜物;環境幹凈整潔,樓周圍無堆積物;居住區、建築外墻、樓道無塗鴉;公共* * *場地和綠地要規範清掃,垃圾做到日日清掃。

第二十三條住宅區給排水、供電、供熱、電信、有線電視等管線的維護和環境保護,由各專業部門負責,具體範圍:

壹是供熱部門負責住宅區供熱設施、設備、供熱管道、暖氣片的維護和管理。

二是供水部門負責小區內供水設施設備、供水管道、分戶計量閥門的維護管理。

三、電力部門負責住宅區架空線路和地下線路至用戶分表閘上接觸點的維護和保護。

四、環保部門負責社區環境汙染和噪聲擾民的治理。

五、電信、有線電視部門負責住宅區、住戶、線路、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涉及安裝或者裝修的,應當征得物業管理公司的同意。

六、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垃圾由物業管理公司收集,並運送到垃圾中轉站或垃圾處理點。

七、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環境衛生管理與街道辦事處管理的界限,以居住建築的外緣為界。對於過去的老街巷,如果在小區開發建設後成為小區內的人行道,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和清理;仍屬城市街道的巷道,由街道辦事處管理、清掃;未納入物業管理的房屋由產權單位管理,其環境保潔由街道辦事處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住宅房屋的產權人、使用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性質、結構、外觀和色彩;不得擅自改裝、連接、損壞或拆除房屋及附屬設施和設備。

二、禁止在公共庭院、走廊、屋頂、樓梯堆放雜物和違章建築;禁止在陽臺上砌墻、存放超重物品;禁止損壞園林設施;禁止侵占、踐踏綠地;禁止亂倒垃圾、亂倒汙水、亂扔瓜果皮核、紙屑;嚴禁向下水管道內扔雜物;禁止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塗寫、刻畫、張貼;禁止飼養家禽家畜;禁止從事對社區環境有不良影響的活動。

三、住宅區不準停放自行車和機動車輛;禁止貨車進入居民區(通過居民區城市道路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必須服從物業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遵守業主公約,自覺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無資質、擅自承包物業管理業務的,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有權拒絕交納費用。

第五章物業管理費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費是指物業管理公司為房屋的業主和使用人提供的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環境衛生和綠化等服務費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根據住宅小區實際提供的服務申報。

第二十七條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物價局和自治區建設廳的文件規定,物業管理費包括:1。工資和附加費;二、* * * *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和保養費用;第三,綠化管理費;第四,清潔衛生費;5.安全費用;6.辦公費用;七、物業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折舊;八、法定稅費;9.利潤。

第二十八條市物價部門是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審批機關,並負責物業管理收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住宅小區辦公樓、商務樓的物業管理費,按照住宅小區收費標準分別按10%和20%收取。

第三十條空置房屋的物業管理費,按所在住宅區收費標準的50%收取。

業主因故未入住的空房,物業管理費由業主承擔;開發建設單位未售出的空置房,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壹條凡被國家、自治區評為物業管理優秀的住宅小區,從批準之日的下月起,物業管理費分別上調20%和10%。

第三十二條物業管理專項服務費是指為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特殊需要提供服務(如保姆、送報紙、郵寄信件、加油等)而收取的費用。).專項服務費由經營者制定,並向當地物價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年檢制度。物業管理收費必須憑證收取,不得擅自提高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

第三十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應當研究制定房屋* * *部位和* * *設施維修基金的管理辦法和相應制度,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六章違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公司違反《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情況給予通報批評,並根據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物業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評教育,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業主和使用人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物業管理單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未按規定交納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要求賠償。長期不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申請仲裁或訴訟。

第三十八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建設項目管理部門和質檢部門不得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建設管理部門不得進行綜合驗收。

第三十九條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應當追究該部門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管委會或者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發生爭議,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訴訟。

第四十壹條幹擾、阻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洪山區、松山區、元寶山區和祁縣。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停止執行《赤峰市實施〈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方案》(赤峰市[1997]128號)規定的按房屋使用面積收取每平方米0.35元的管理費。

《赤峰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1997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建設局和市物價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