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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現場成本控制有哪些風險?看完妳就明白了。

壹、工期糾紛——施工合同中最常見的糾紛。

案例介紹:XXXX大廈業主索賠施工期間損失527萬元。總承包商索賠工期違約金990多萬元。工程款被動:比如蘇州二建明基項目、金螳螂揚州時代廣場項目,解決辦法就是辦理限時簽證。

工期簽證的依據:?合同中關於工期延長的條款(***21條款);?施工進度計劃(根據合同工期或總包項目進度要求,編制科學可行的裝飾工程詳細進度計劃)。

關鍵工藝線

A.根據進度計劃控制工期。每周至少召開壹次項目會議,分析工期是否脫節及其原因(自身原因、業主原因、其他單位原因、分包商原因及其他可索賠的工期原因)。

B.根據以上分析,采取相應的措施。

自身原因:內部協調,加強供應,提供管理水平,科學安排工序重疊,減少人員窩工;

業主(總包商)原因(詳見第21條)及輔助材料。

業主(或總包商)另行簽訂合同的其他原因:

如:淮海景華苑——占用工作面,工序重疊,延誤工期,損壞返工等。

其他原因:如政府要求——非典期間停工、高考、重要會議期間停工(珠海航展);法律法規的調整(強制性工作時間);客觀條件的影響——天氣、停水停電等。

措施:申請延長工期,辦理工期簽證;

分包商原因:加強分包管理,向分包商索賠工期。

工期簽證需要註意的問題:

簽證的壹種形式:簽證類似於補充協議,所以簽證應該具備協議的相關要素。(例:淮海京華苑停工期簽證)簽證主體:向誰索賠;主發貨和抄送;導致工期延長和需要增加合同工期的原因和事實(只需說明);

例如:延遲提供圖紙(圖紙簽署單中規定的簽署時間)。

工程師(監理、業主代表)延期審批(上報時間、審批時間)。

設計變更(設計變更文件的數量和內容;對關鍵線路的影響分析)。

天氣原因(天氣報告);

水電(相關部門停水停電通知及對施工的影響);延期付款(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實際付款時間);延長工期的合同或法律依據(具體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要求工期順延的天數(明確);計算依據(施工進度計劃與關鍵線路對比);合理回復時間(28日回復)視為默認條款(逾期不回復視為默認)。

b、簽證的提取、接收、交付和延長工期簽證的辦理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沒有規定期限的,壹般不超過7天;(有利於監理業主審核確認)壹式四份,業主、總包、監理及本人各壹份;業主簽名(文件簽名簿;公文上的回執欄)傳真,並保留傳真憑證;快遞,保留憑證;公證服務,保管公證書。

C.簽證技巧:公關渠道;忌重而輕;註意時效的延長。

D.簽證的法定形式:索賠人批準的工期延長是多少天。

e .簽證的法律效力:壹經批準,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工期索賠與費用索賠的關系

業主(總包商)原因:

原諒但應賠償——關鍵線路索賠期受影響,額外費用應賠償。

屬於客觀原因:

免賠額——工期可以無償順延(不可抗力、停電停水)。

索賠報告

1,寫作技巧

1,寫作技巧(16字):事件真實,證據確鑿;分析清楚,計算合理;文字簡潔透徹;逐項討論,層次分明。

2.索賠報告的內容包括

形式:開頭(前言)

索賠概要(背景資料、原因)

具體索賠:延長的天數和索賠金額;

簽名:編制人、批準人和簽發人

索賠概述:索賠的發生和處理過程;發出索賠意向通知的時間;引用索賠的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註明所附證據。

索賠計算部分

工期計算的依據:計劃工期、關鍵路線、實際延誤工期、延誤天數。

成本計算依據:延誤天數、每日損失(人工費、設備機械閑置費用、管理費用(項目管理費用、公司管理費用)。

索賠計算部分:

附:相關證據——事實證據、計算證據、索賠報告的交付——註意合同第36.2條的規定(使用該條款的前提是施工方在28天內提出)。所以施工方的義務是交付報告,是否認可並不是很重要。

索賠的壹般程序

提出索賠意向——簡單提出事實和要求,沒有分析和相關證據,語氣比較委婉(14天,28天);提交索賠信息(28天);

根據業主要求補充相關資料;在協商談判過程中,達成協議或申請簽證;提起訴訟或仲裁。

二、質量糾紛

司法解釋關於處理質量糾紛的規定(第11、12、13、15條)

樹立以下觀念:施工質量責任由施工方承擔,質量合格是取得價款的前提(《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除非:

1.業主委托的設計師設計錯誤或有缺陷(案例:臨海市傑恒工藝品廠項目)。

2.甲方及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構件質量指乙方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如甲方供應的預制樁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註意,禁止性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屬於產品質量問題範疇,並不是指通過正常的檢驗檢測可以發現的問題。(《建築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材料和設備不得使用。)因此,甲供材料設備和甲、乙供材料設備必須進行檢驗。如果未經檢驗就在工程中使用,即使產品質量有問題,也是施工單位負主要責任。對於甲方指定的材料和設備,應保留“指定”的相關證據。

3.甲方指定分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註意,甲方只承擔壹小部分責任,分包工程的質量責任首先由分包商承擔。

4.未經驗收,業主擅自使用工程的,除合理使用年限外,工程質量責任風險轉移給業主。

在工程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責任內,其他質量責任是裝飾質量責任(即業主今後的責任。

不得以所用工程質量有問題或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主張權利:違約責任,

賠償、修復)。

幾個具體問題:

1,關於壹次性驗收。

(1)合同約定需要壹次性驗收合格的,未達到要求的,屬於違約,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對此後果的違約責任,則施工方只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

(2)合同約定壹次性驗收合格,並約定違約責任。如果未能通過壹次性驗收,將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註意事項:自檢合格後通知業主組織驗收;

竣工驗收證書應反映驗收情況;整改除外;

2.竣工驗收與質監站驗收、工程綜合驗收、小企業業主和物業公司驗收的區別。

a竣工驗收——合同範圍內的工程驗收。

註意事項:

法律證據——竣工驗收證書;

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完工後,及時上報工程完工報告,說明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已經完工,請求驗收。如果業主因為整個工程沒有完工而拒絕驗收,這份竣工報告可以證明我們施工的工程已經完工。

B.質監站驗收-質監站是負責工程質量監督的政府部門。它不是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驗收主體,因為它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工程進行抽查,並監督驗收程序。

業主聲稱工程未通過質監站驗收,沒有法律依據。

對策:及時上報竣工報告,要求業主多長時間內組織驗收。以後業主可以把沒有及時驗收的責任作為抗辯。

(3)小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驗收的法律性質——屬於交房階段,因為視為交接工程。業主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交房,施工方配合履行保修責任。驗收前,業主應拒絕小區業主和物業公司的配合驗收。

(4)壹戶壹檢的規定——發展趨勢。

3.辦理項目移交手續

項目移交的法律後果(轉移占有、轉移風險、轉移保管責任)。

業主逾期驗收的,發函提醒,保管費用由業主承擔,風險責任自通知交接時轉移。

工程移交的證據:移交清單(書)和鑰匙移交清單。

如果沒有完成交接手續,要有轉移占有的證據:誰控制項目,誰擁有項目(照片、視頻、看守的變更等。).

4.竣工日期和驗收日期

關於確定竣工日期的司法解釋(第14條):該條采用了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情況。沒有約定或者明確竣工日期的——驗收日期——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延誤驗收的,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擅自使用的,轉移占有的日期。因此,必須在合同中明確,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後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報告日期視為竣工日期。(組織驗收的時間不計入工期);

竣工驗收報告是指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的驗收申請報告。

5.竣工報告和竣工驗收證書

竣工報告,當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確定後,應盡可能在合同規定並經簽證同意的延長工期內提交竣工報告;

竣工驗收證書,工程通過驗收的法律憑證。註意填寫所有內容(竣工日期、驗收日期、工期延誤原因等。).特別是要求各單位填寫“同意通過驗收”、“通過驗收”等驗收意見。盡量避免“同意接受”。

第三,成本爭議

1.約定不明引起的糾紛

(1)合同價格的性質不明確。單價包幹還是總價包幹(案例:歐尚楊浦店鋼結構工程;礦石篩分廠固定總價+鋼筋含量調整)?按時結算還是定額+費用包幹?

(2)固定價格可以調整嗎?根據合同,壹般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減都會進行調整。其他的會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如果沒有,雖然沒有約定調整。

(3)真實結算是行業術語,不是法律術語,應盡可能用“真實”來表述如何結算。工程量是否以實際為依據,價格是否固定?還是工程量和價格都是按照市場價或者信息價調整結算的?配額用在哪裏,什麽時候用?不在定額內的副標題如何定價(案例:珠海土釘與錨桿之爭)?市場價格如何確定?

(4)合同範圍不明確,爭議較大。渲染合同;施工圖合同、初步設計圖紙合同(詳細設計由施工單位進行)、工程量清單合同、工程量清單合同的不同後果;(案例:華亭恒木方鋼公司;7%材料消耗合同)。

(5)材料、輔料品牌、等級約定不明確(案例:九城綜合體裝修)。

(6)支付條款不明確或含糊不清。“已完成工程造價”、“累計工程造價”、“當月已完成工程價款”、“合同價款”、“工程總價款”、“已支付70%”)

(7)結算程序不明確,沒有約定延遲結算的處理方式。只有“結算後付款”(提交結算報告和結算數據;審計;異議處理、審查期限、逾期處理視為默認條款(建設部、財政部369號文)。

2.施工過程中未辦理簽證變更是造價爭議的另壹個主要原因。

(1)業主下達變更令後,在未就變更價格達成壹致意見前,施工方有權拒絕實施變更嗎?

國內99版合同約定:第29條,第31條,無明確約定。

國際FIDIC版本,沒有相關的明確規定。

根據合同法原則,工程變更屬於合同的變更,業主有權變更工程,但變更價格要有約定。因此,我們認為,如果業主不回復施工方的變更價格報告,施工方有權不實施變更,以後實施變更的工期可以順延;如果業主給予答復,但認可的價格沒有得到施工方的同意,則屬於價格爭議,施工方應在業主認可後實施變更,但對價格有異議,在結算時解決。

(2)業主口頭下達的變更指令應進行書面確認,經業主確認後實施變更。如業主拒絕確認,應拒絕變更(案例:鄭四方鋼鐵)。

(3)變更價款何時支付?99版合同規定,業主確認後,與工程價款同時支付。可以要求業主先支付確認的部分,有爭議的部分留待決算時解決。如果沒有約定同期支付,如果變更涉及金額巨大,前期施工會導致預付款,所以可能會要求業主按照工程款的比例同期支付(案例:康橋水鎮)。合同已明確約定結算時支付變更價款的,施工方無權要求業主先行支付。

3、施工過程中其他應確認的事項,未辦理確認手續也是造成造價爭議的原因。

如:材料價格、鐘點工(例如通用電氣工程)、非壹次性開辦費等。

四。爭端的解決

1.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是承包商要求結算的前提;簽收結算資料和移交資料清單(案例)是非常重要的

結算報告。

2.業主拖延結算怎麽辦?

合同中未約定業主審核結算期限的,應及時督促,並給予合理期限。竣工驗收後5個月內仍未審結的,應盡快向法院起訴並通過司法鑒定確定費用,確保優先受償權的實現。

3.結算有爭議怎麽辦?確認無爭議的部分,有爭議的部分留個坑,以後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起訴維權。可以避免訴訟標準過高,縮小司法評估範圍(司法解釋第23條),降低訴訟成本(案例:綠地中富花園、東海工程局怡和家園、蘇州園區聽濤路)。

五、工程款支付提醒

1.預付款(材料準備)

合同約定有預付款的,預付款不到位可以停工;如果預付款到位,材料要準備充分,否則業主不承擔材料增加帶來的損失。

2.進度付款

業主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比例支付進度款,是工程按期完工、保證質量的條件。項目部負責結算進度款。按時上報支付申請,逾期立即發送催款單,給出合理期限,不支付則停工,並索賠停工損失。可以打進度款官司(利益平衡)。所有進度款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工程移交前結算。可以采取不交工程(鑰匙)的手段來逼業主還清(但要講道理,發函)。

3.結算付款

對於已經拖欠的結算資金,要加大催款力度。時效、催款函、律師函、組織上門催款、及時訴訟、優先受償權(六個月時效)。

不及物動詞補充協議及會議紀要

1、補充協議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後果

2.補充協議簽署機關:

可以規定簽署權限,在合同中要註意,凡涉及合同價格、工期、質量標準等主要權利義務的補充協議,必須由公司法人簽署,項目部簽署的此類性質的協議,除非公司追認,否則無效。

3.項目部或項目經理簽訂的物資采購合同、周轉材料及設備租賃合同的效力(案例分析,後果通常由司法機關處理,建議:對外披露——明確合同授權;內部:風險抵押金、責任形式、考核辦法、規章制度;基礎-動態管理)。

4、會議紀要的性質;什麽形式的會議紀要具有法律效力?

5.會議紀要中的註意事項:

收到後,對不同意的內容要及時提出異議;會議紀要中涉及合同主要條款變更的內容,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準(案例:《淮海景華苑關於工期節點及逾期違約金的會議紀要》)。

為防止項目部在會議紀要中越權,可在合同中註明,會議討論的合同主要權利義務必須在會後以書面補充協議的形式確認,否則無效。

七、甩項工程及停工註意事項

1,甩壹個項目:

(1)可以減少工期延誤的違約金金額。

(2)簽署相關補充協議,辦理工程交接手續。

2、停止工作:

(1)當業主要求停工時,應有停工令和復工令;如無指示,應按要求簽訂補充協議,對停工涉及的事項進行協商和約定;

(2)停工後立即申請延長工期,並索賠停工損失;

(3)若業主未支付工程款,施工單位應書面通知業主,並附停工可能造成損失的計算資料;

(4)停工期間,每天應上報的人數、機械設備、周轉材料如有變動,應及時請主管確認;

(5)在停工期間,如果業主為了減少損失而要求撤離部分人員、設備和機械,他應索賠遣散費。如果設備和機械第二次進入或離開現場,將要求業主承擔該費用。如果確定不撤,業主不承擔增加的損失。

(6)停工期間應對工程做合理的保護(延伸義務),費用可以索賠。

(7)如果停工時間超過三個月(合同約定),建議單方面終止合同,但留下部分人員駐守施工現場。盡快完成結算,確認優先受償權。

八、資料收集、整理和證據規則

數據收集、整理和證據規則

1.關於原件:紅章、傳真、騎印及配件。

2.關於簽約。

3.關於收藏。

4、專人負責。

5.及時反饋。

6.績效跟蹤。

九。司法解釋中若幹條款的解讀

1,司法解釋第壹條:合同的效力。

2.司法解釋第二條:承包人要求遵守

3.司法解釋第六條關於預付款:明確預付款,支持利息;沒有規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即逾期的,支持利息,沒有形成的,不支持利息。(案例:國際服裝城和金昌摩爾大廈)。

4.分包問題:大理石、地磚、地磚、油漆鋪貼問題(違法分包,合同無效,但質量合格。按約定結算價格)。

5.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結算視為默認條件——合同中有約定,約定方式:直接約定:適用文件和竣工結算條款規定部頒規章和369號文件。

6.司法解釋第二十壹條:白紙黑字的合同。

(1)分別訂立:中標前、中標期間、中標後、施工期間。

黑白情況:白色合同價高,工期長,對施工單位有利。如有爭議,可通過司法解釋推翻合同價格。

白合同價格低,工期短,對施工單位不利。在簽訂高價黑合同時,要註意技巧:時間差(相隔壹段時間)、內容差異(針對什麽情況),同時要註意在其他文件中體現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

(2)“備案後中標合同”的含義:“中標”是指根據國家發改委3號令必須納入招標範圍的項目的招標中標(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而非招標意義上的中標是為了維護招標投標法的尊嚴。如果隨意修改中標結果,投標就沒有意義了。因此,並非所有備案合同都屬於司法解釋第二十壹條的適用範圍;

(3)“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價款的依據”是指不推翻黑合同的全部內容,只推翻工程造價、工期、質量三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至於付款方式是否適用於中標合同,目前沒有統壹意見,壹般不適用該款。

7.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案件事實爭議的處理。對策是在結算中及時確定無爭議的內容,有爭議的部分可以通過協商和訴訟解決,盡量避免重新評估價格。

8.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發包人提出質量爭議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追加實際施工人作為被告,以達到壹勞永逸解決爭議的目的(案例:丁勇工程)。

9.司法解釋第26條:實際建造人的法律地位

實際施工方可以直接向業主提起訴訟(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是實際施工方),業主只承擔未支付範圍內的責任。以後可以動員實際施工方(接受分包的人)直接向業主提起訴訟(避免得罪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