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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墓地使用規定

公墓物業管理實施方案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公墓管理,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火葬區,提倡骨灰實行深埋、撒散等壹次性處理,或者經批準有計劃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地區,應有計劃地建立遺體公墓或骨灰公墓。第三條公墓是供城鄉居民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墓地是為農村村民遺體或骨灰提供安葬服務的公益性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安葬骨灰或遺體提供有償服務的公益性墓地,屬於第三產業。第四條公墓應當建在荒山荒地上,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風景名勝區、水庫大壩、湖泊河流以及鐵路、公路兩側。第五條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員會設立。經營性公墓由殯葬機構設立。第六條民政部是全國公墓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墓建設的政策法規和總體規劃,並進行宏觀指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墓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國家公墓政策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墓的建設和發展給予具體指導。

第二章公墓的設立第七條設立公墓,應當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八條申請時,應當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公墓的申請報告;(二)城鄉建設和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三)設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4)其他相關材料。第九條建立公益性墓地,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報縣級民政部門批準。第十條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第十壹條與外國、港澳臺人士合作、合資或者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墓,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同意,並報民政部批準。第十二條經營性公墓,建墓單位憑批準文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正式開業。第三章公墓管理第十三條公墓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依法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喪主不得轉讓或者自行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