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個問題。首先,辦理物業公司發放的暫住證是不對的。物業公司只是壹個公司。他無法證明業主是否住在這個小區,出具的證明沒有法律效力。除非,物業公司必須承擔責任。證明居民是否在當地居住的主要有力證明是居委會或派出所。當然,目前壹些基層政府很迷茫,不想承擔責任或者怕麻煩,轉嫁給物業公司是有問題的。身邊有很多物業公司開這種證明引起的法律糾紛,希望物業同行能重視。
其次,物業管理公司不應該因為業主不交物業管理費而停止服務。業主不交管理費時,物業管理公司應催收或聯系業主委員會處理。停止服務是錯誤的。除非雙方在合同中有特殊規定。
所以建議房東找居委會開具這樣的證明,希望房東能交物管費(按照事先約定),否則可能會給妳搬家帶來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