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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氣條例》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燃氣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和有效運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三條燃氣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應急預案,並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燃氣企業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並根據需要及時修訂預案。

第四十四條燃氣企業應當定期維修、更新儲罐、罐體等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並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瓶裝燃氣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燃氣充裝規範,充裝前應當對充裝設備和氣瓶進行安全檢查;灌裝後,應逐瓶復查灌裝量和氣密性。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的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瓶裝燃氣充裝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技術檔案不在本單位或者未與本單位簽訂委托管理協議的單位的氣瓶;

(二)給不合格的鋼瓶充氣;

(三)用儲氣罐或者罐車直接充裝鋼瓶;

(四)燃氣汽車加氣站的非燃氣汽車氣瓶充裝站;

(五)氣瓶之間相互註入氣體。

第四十七條氣瓶應當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氣瓶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氣瓶或者翻新報廢氣瓶。報廢氣瓶應送至氣瓶檢驗機構集中銷毀。

第四十八條燃氣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指南,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開展安全用氣宣傳。

燃氣企業應當每十二個月至少檢查壹次用戶的燃氣設施和安全用氣情況,並做好記錄;如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書面通知用戶整改。

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用戶拒不整改的,燃氣企業可以采取停止供氣等安全保護措施。

第四十九條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制定並嚴格執行停氣和通氣作業計劃。恢復供氣應當提前通知用戶和物業管理單位。

第五十條燃氣企業應當設立搶修機構,配備搶修人員和必要的防護設備、車輛設備、通訊設備和檢測儀器。

燃氣企業應當設立並公布24小時值班電話,接到燃氣報警後立即組織搶修。應急搶修工作期間,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和幹擾應急搶修工作。

險情嚴重需要疏散人員、阻斷交通、切斷電源、切斷火源的,公安、消防、交通、供電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十壹條搶修人員在處理燃氣事故時,可以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采取適當措施,但事後應當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五十二條實行燃氣企業公眾責任保險制度。鼓勵燃氣企業為其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發生的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購買公眾責任險。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使用管道燃氣的工商用戶和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指定專人接受安全燃氣知識培訓,協助管道燃氣企業做好本單位的安全燃氣管理工作。

房屋所有人和出租人應當向房屋居民告知安全用氣常識。

第五十四條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燃氣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教育部門要將燃氣安全教育納入學生安全常識教育內容。

燃氣企業和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居民進行安全用氣的宣傳教育。

第五十五條新聞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安全用氣公益廣告。

第五十六條加油站、輸配設施和燃氣設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明顯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塗改、移動、損毀或者覆蓋。

第五十七條在燃氣管道和設施的規定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a)機械挖掘和爆破作業;

(二)傾倒或者排放腐蝕性物質;

(三)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

(四)其他可能危及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進行地下施工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管道燃氣企業查詢作業區域內地下燃氣管道敷設情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在收到查詢請求後三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可能危及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三日通知管道燃氣企業。

第五十九條在規定的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控制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打樁、挖掘、頂進、爆破等可能影響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燃氣企業簽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燃氣企業應當指派技術人員進行安全保護指導。

施工單位未簽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從事可能影響管道設施安全的作業的,燃氣企業有權制止,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條除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企業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開啟或者關閉管道燃氣上的公共閥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