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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2002]91號文件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黃巖區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實施意見

(黃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002年10月20日發布165438+91號,2003年2月24日修訂65438+57號)。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我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規範用地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臺州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新建、遷建、擴建和改建。凡新建、遷建、擴建、改建居住建築,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條區國土資源局是本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管理機關,負責編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規劃和年度計劃,調查、審核和上報村民住宅用地申請,監督檢查住宅用地使用情況,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區國土局設立的國土所負責轄區內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處理違法用地申請的調查、預審、報批、立樁、竣工驗收、調查取證等工作。

區計劃、規劃、建設、司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壹)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委會、經濟協會,下同)調整和落實村民建房用地,調解宅基地糾紛;

(二)嚴格審查本轄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請;

(三)協助國土資源部門清理和督促拆除村民應拆除的舊房屋,並配合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制定本村宅基地管理的村規民約。村規民約需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積極管理以下宅基地:調整落實村民宅基地;認真指導和幫助村民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收集並提供必要的報告;如實說明村民建房的詳細情況;完成住宅用地使用者申請建房資格的前期任務;檢查和監督批準後的宅基地使用情況;督促村民如期拆除已拆除的舊房;組織實施舊宅基地的復墾。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六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村莊、集鎮規劃,盡可能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統建、聯建公寓式村民住宅。在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嚴格限制農村村民建設獨門獨院。

規劃建設用地範圍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村莊集鎮建設規劃應報區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村莊集鎮建設規劃應當因地制宜,充分考慮村民委員會的合理要求和村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同時,要重視道路建設,改善村民生活環境,增加綠地,美化村容村貌;合理布局居住建築、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綜合考慮交通、給排水、供電、通訊等設施。

第八條建設、規劃部門應當根據農村現代化的要求,考慮當地農村村民的生活習慣和對住房的要求,參照《泰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建築管理)》的標準,組織設計適合各類房屋限定面積的多種農村村民住房樣式,供村民委員會選擇確定。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實行統壹規劃、統壹設計、統壹建設、統壹配套、統壹管理。

鼓勵自然村合並,向中心村和集鎮聚集。

第三章限額控制

第九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

第十條農村村民建宅基地住房,每戶宅基地(包括附屬建築、庭院用地)定額標準:3人以下的小家庭,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布置2戶4-7人的中戶,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有3個8人以上的大戶,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有條件利用山區荒山荒坡的地方,每戶可增加25平方米。

第十壹條農村村民在規劃住宅區內參加公寓式住宅建設,人均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單戶建築面積可放寬至120平方米)。

第十二條集體共管住宅的樓層不得低於五層,容積率不得低於1。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擁有宅基地式住宅或公寓式住宅,再申請公寓式住宅或宅基地式住宅的,實行每戶宅基地面積與人均建築面積成比例、分項定額控制。

(1)重新申請公寓式住宅的條件:住宅用地剩余限定面積在20㎡以上(含20㎡),可安排建築面積達到規劃邢弢區域。

公寓式新住宅的建築面積可按以下公式計算:

建築面積=人均建築面積×戶數×(1-現有房屋宅基地面積/每戶宅基地定額面積)

(2)重新申請宅基地的條件:新的居住用地面積可以批準達到每個居住用地的規劃面積。

可申請的新宅基地面積計算公式為:

宅基地面積=家庭宅基地限定面積×[1-現有公寓建築面積/(人均建築面積×家庭人口)]

第十四條申請建房(含公寓房、宅基地房,下同)的家庭人口,按照該戶的農業戶籍人口計算。在下列情況下,應參照辦理:

(壹)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計為2名。但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尚未達到18周歲的不計算在內;

(二)現役義務兵的家屬和在校學生(含大專、中專),可計入申請居住用地人口;

(三)因征地由農耕轉為居住的人口,憑征地有效證明,按照征地時的約定,在本村安排村民建房留地;

(四)符合黃(1999)127號文件的規定。

土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農村居民憑戶籍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可計入申請居住用地人數。但戶口遷到當地農民居住地後遷到其他地方的除外;

(五)成年女性結婚的,應當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計入其配偶家庭申請居住用地的人口;配偶為城鎮居民戶口,本人因政策原因不能遷戶口的,可計入原申請居住用地家庭人口。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的,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後,計入女方家庭申請宅基地人口,男方原使用的宅基地交由村委會恢復;

(六)其他政策規定可以算作申請建房人口的,按規定計入申請建房人口。

第十五條戶口已遷回本地區的退休、退伍軍人等區外人員,在原籍村申請宅基地的,持原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房證明,宅基地面積可參照當地村民標準執行。在城市規劃區申請住房,原則上安排公寓式住房。

回鄉定居的華僑、臺港澳同胞和外籍華人申請建房,其宅基地面積參照當地標準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離婚後,壹方申請建房的,憑離婚證,申請的居住用地面積與離婚前居住用地面積之和按離婚前的定額標準執行;再婚的,按新家庭申請住宅用地。

再婚前,壹方戶籍遷回原戶籍的,可計入原家庭申請居住用地的人口。

婚生子女申請居住用地,應計入法律文件規定的贍養人數。

第十七條申請住宅用地具備分戶條件:

(a)家庭中的所有孩子都結婚並單獨登記。分戶,必須落實老人住宿,申請宅基地時,只允許將老人納入壹個有兒女(女兒)的農業戶口家庭計算建房人數,不允許單獨分戶申請(所有子女已遷居、結婚或被妻子收養的除外);

(2)家庭中有兩個以上兒子未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已經達到18周歲的,達到法定婚齡的兒子可以單獨申請居住用地。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壹)現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的限額標準;

(二)預留舊住宅宅基地面積與申請規劃宅基地面積之和超過分戶定額標準面積的;

(三)申請拆遷非拆遷區域或者舊村改造區域範圍內的舊房實際上不可能拆遷的;

(四)1983年7月1日以後,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上建築物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如因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批準,可將原住宅的宅基地面積計入入戶用地指標,符合條件且符合規劃宅基地面積的,允許申請新增宅基地;

(五)所有家庭成員以戶為單位申請批準宅基地後,不具備戶籍條件,以戶籍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六)子女分戶的,分戶後原宅基地面積達到分戶定額標準之和的;

(七)在非規劃區申請新建、擴建、改建住宅用地;

(八)在非戶口所在地的村(社區、居委會)申請宅基地;

(九)不符合本意見第十三條第壹款第1項和第二款第1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九條下列舊房(按建築物垂直投影計算)計入住宅用地申請人的限定用地面積:

(壹)依法繼承或者贈與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

(2)自建房占地面積;

(三)依法報批的家庭成員占用的土地;

(四)除出讓收入外的拆遷安置房(可按原拆遷房屋的宅基地面積計算)、房改房、從他人處購買房屋並取得產權證所占用的土地;

(五)1999年1月1日以後,房屋已被國家購買的(按購買時房屋的宅基地面積計算);

(6)房地產權屬證書所有人壹致時,公寓式住宅的建築面積以房地產權屬證書確認的面積為基礎計算。房地產權屬證書擡頭不壹致時,建築面積或占用面積以土地權屬證書擡頭計算;

(七)符合分戶條件申請宅基地的,其祖屋必須分產,分產的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分戶定額標準面積,並辦理房地產權證變更過戶手續。未辦理轉戶手續的,不得辦理戶籍。嚴格控制以分戶分析為由將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妻子收養或嫁到村外的子女。

第四章宅基地管理

第二十條農村村民建房使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村民住宅用地實行統壹調整,個人必須服從集體統壹調配。有爭議的土地可以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

集體土地建設公寓住宅依法需要征用為國有土地的,可以通過行政劃撥或者劃撥方式提供。以管理局劃撥國有土地建設的農村村民公寓住宅轉讓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按標定地價的10%繳納出讓金。

第二十壹條農村村民申請建設住房,原住房按照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的規定屬於拆遷改造範圍的,應申請壹舊壹新,安排壹處宅基地。

第二十二條農村村民建住宅,在批準新占用宅基地的同時應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並註銷土地使用權證書。農村村民在申請時應拆除原有房屋。住房貧困戶確實生活困難,本人申請。經區國土局批準,本人可以延期拆遷,在新房竣工後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原房屋,並將原宅基地交回村民委員會。本人拒不拆除舊房或退回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按非法占用處理。

第二十三條實施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農村村民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補償規定給予補償,並依法收回房屋拆遷後的宅基地。被拆遷農民符合建房申請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戶定額標準安排新宅基地。

拆遷城中村城鎮居民住房,原則上要購買或按政策補償安置公寓。

第二十四條符合建房條件、無力新建住宅的農村村民,經區國土資源局同意,可以使用本村符合建設規劃的互換房,互換宅基地面積控制在互換戶定額標準以內。

第二十五條農村住宅用地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農村村民應當自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之日起壹年內開工建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開工的,經區國土資源局同意,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年。逾期未動工建設的,報原批準機關批準,收回宅基地。

第二十七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嚴格按照批準文件規定的建築面積、位置進行建設。超面積建房和拆遷安置房按違法用地處理。

住宅建設完成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所在地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後,應當會同建設、規劃部門及時組織測量驗收。對嚴格按照批準文件要求建房,並已拆除應拆舊房的,準予土地登記。

第五章中心村鎮建設

第二十九條實施中心村鎮建設規劃,農民使用村外集體所有土地建房的,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統壹安排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壹)按戶籍管理規定,辦理城市戶口遷移手續,將家庭所有成員遷入樓房所在地的村、鎮;

(二)規劃建設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以劃撥或出讓方式提供土地;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交換的,交換方案由雙方村協商提出並簽署意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經區人民政府確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原籍村的舊房屋應全部拆除;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可以在村莊內使用。

第三十條允許農民以退耕指標在城市規劃住宅區內聯合建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劃撥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提供。每戶最高土地面積不超過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標準。農民進入城鎮建房後,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不允許以任何形式新增宅基地。

第六章審批程序

第三十壹條農村村民宅基地,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

第三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收到建房申請後,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步調查核實,確認情況屬實的,經集體討論通過後予以公開。公告後,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在《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上簽署意見,並將申請材料報送當地國土資源所。

第三十三條國土資源所在地在收到村民委員會提交的農村村民建設住宅用地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現場踏勘、調查取證,在規定期限內對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宅基地位置、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舊房處理等進行審查並提交。

第三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建設規劃的要求,負責對所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區國土資源局審核。

第三十五條區國土資源局收到提交的材料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查,並對基本符合居住用地條件的申請人進行預審公告。公告期為五個工作日。對公告結果無異議的申請人應及時拆除已拆除的舊房,區國土局對符合居住用地條件並已拆除舊房的申請人,應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六條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審批機關發放農村村民宅基地批準文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在其村(社區、居委會)張榜公布審批結果。

第三十七條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準後,必須按規定到當地國土資源所繳納相關稅費,領取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農用地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提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區國土資源局及其下屬國土資源所有責任對宅基地使用和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壹)要求被檢查個人提供與用地審批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並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個人積極配合完成調查記錄;

(三)進入被檢查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調查;

(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需要進入現場進行調查,並要求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說明時,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四十壹條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並為其工作提供便利,不得拒絕、阻礙土地管理監督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十二條土地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村民在村級建房中包庇或隱瞞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將追究其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不得在其房屋周圍修建圍墻,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四十四條以買賣房屋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區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區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

如果超過批準的面積建房,占用的土地將以非法占用論處。

第四十六條被責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者違法建築的當事人,必須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追究單位主管人員、責任人和個人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涉及稅費征收的項目和標準,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文件執行。

第五十壹條本意見由區法制辦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區政府制定的所有關於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規定同時廢止。

關鍵詞:關於城鄉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區委各部門、區人大辦、區政協辦、區人武部、區法院、區檢察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002年10月25日發布16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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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公民類別:

綜合其他

內容:

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

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3.泰州市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全文;

4.《黃巖區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實施意見》全文。

申請行政許可事項需提交的材料清單

1,建設用地報告;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戶籍部門當年出具的原戶籍證明、獨生子女證、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以及戶口本原件或復印件;

4.其他相關有效文件。

操作程序

1,已接受;

2、踏勘審計;

3.上報審批。

竣工期限

25個工作日內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