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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處罰小區物業費多收的?

要看具體情況,壹般去當地物價局投訴,處罰物業公司亂收費。

法律分析

成立業委會或與業委會協商。如果業主質疑物業費過高,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要求物業出示收費許可證。如果不能提供物業,業主有權不交物業費(物業私自提高物業費是違法的),可以向物價局投訴。業主能夠證明物業費過高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開業主大會,作出降低物業費的決議。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須經占住宅總面積半數以上、占居民總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並在公布的指導價內,由物業公司與業主重新協商減免物業費事宜。目前物業費多為市場調節價,相關部門並未給出明確的收費標準。壹般來說,物業費要根據小區的面積、樓層數、服務水平來定。如果業主覺得物業費收取不合理,可以向房管部門反映情況,維護自己的權利。協商提高物業服務費很多業主認為物業服務費過高,主要是物業服務水平太差,比如保安責任心不強,小區環境臟亂差,存在安全隱患等。這種情況下,業委會可以出面和物業公司協商,提高物業服務水平。雖然新建小區的前期物業由開發商指定,但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小區壹旦成熟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業委會對小區物業服務有疑問,認為收費不合理的,可以進行招投標,通過公開招標或協議招標的方式重新選擇新的物業公司。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可以采取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半數以上且占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數半數以上的業主。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決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