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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空置房屋物業管理條例

法律客觀性:

鼓勵雙方約定過去“壹統天下”的管理方式,鼓勵物業相關各方約定收費。根據規定,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務收費,應當在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經業主大會同意,由業主委員會制定。同時,業主委員會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也可以作為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的標準。物業服務按質計價,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的收費方式也發生了變化。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內容和質量已經與收費標準緊密掛鉤。從業主那裏收取更多錢的唯壹方法是提高服務質量。各省轄市的物價部門將與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相同。根據物業的硬件設施、環境、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制定相應的物業服務分項目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對於暫時無條件制定分項收費基準價的,《辦法》規定,可以制定分級收費基準價,並逐步過渡到分項收費基準價。空置物業費按70%以上收取,提高了空置物業費的比例。規定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即使無人居住、無人使用物業,物業服務費也由業主按照不低於規定標準的70%繳納,具體比例由當地價格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物價部門解釋,物業管理具有公共性質,即使業主尚未入住,小區內的綠化、保安、秩序管理等服務也不能取消或打折。如果業主處於裝修施工階段,甚至會比平時產生更多的生活垃圾。這種情況下,因為不入住而免交物業費是不合理的。另壹方面,讓無人居住的業主像享受服務的業主壹樣繳納電梯費、亮化費、車輛秩序管理費,也是不合理的。因此,物價部門經過討論和考慮,提出按照規定的標準,折中支付空置房產的70%。在保證公眾正常服務的前提下,兼顧業主利益。降低業主停車費,規定不同類型居住區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其中,擁有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業主,停車的費用會少很多。擁有停車位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停車服務的收費標準只是按照補償物業企業管理費用的原則制定的,也就是說只收取少量的管理費。對於不擁有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業主,占用小區公共設施和場地,按照停車費低於社會停車費、物業企業管理費補償、占用公共設施補償的原則制定。侵害業主利益不少市民反映,由於開發商分期開發交房,小區內的灰塵和建築垃圾阻礙了小區的交通。對於這些可能侵害業主利益的行為,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就是扣錢。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小區,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分期開發、分批交付,給先期入住的業主造成噪聲、粉塵等環境汙染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低於規定標準,差額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不得提高服務“分包”費用,以進壹步明確物業管理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比如,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向業主、使用人收取押金、壹年以上保證金等費用;每半年(或壹年)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的小區經營性設施運營收入和公共* * *維修基金支出;業主的租客不交物業服務費,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等等。對於物業公司花錢將小區的保潔、保安、維修、綠化等功能承包出去的普遍現象,業主往往擔心服務水平降低,多付錢。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部分專業服務分包給其他企業的,不得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提高收費標準。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